第十七条

有效

各级机关应当将计算机软件购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通用软件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市版权部门应当会同市电子政务、国有资产监管、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使用正版软件情况开展日常监管、督促检查及培训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