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二章 制度建设第十八条有效本市加快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因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被司法判决或者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予以共享,推动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对失信主体依法实施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