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本市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制度。

根据国家规定,对于技术出口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商务、科技等部门,制定和完善转让审查程序和规则,规范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秩序,维护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本市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审查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