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引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落实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及委托监管单位应当会同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加强对本市国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明确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第一责任人制度,提高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水平。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