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二章 制度建设第十一条有效知识产权、版权、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的取得、转移、权益保障等活动提供指引、指导和服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