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监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