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赤水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设置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

鼓励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赤水河流域保护作出规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