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赤水河流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情况。赤水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