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和监督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的活动。鼓励、支持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