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因污染赤水河流域环境、破坏赤水河流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规定造成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