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赤水河干流和珍稀特有鱼类洄游的主要支流进行小水电开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相关设施,恢复原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