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禁用的农药,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含磷洗涤剂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销售含磷洗涤剂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