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六章 文化保护与传承第五十条有效依法对赤水河流域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风貌。城乡建设、旅游发展中涉及文化遗产的,应当依法加强保护和管理,不得对文化遗产造成损害。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