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六章 文化保护与传承第四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加强赤水河流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优秀特色文化。赤水河流域内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人文历史价值的传统民居、古道、摩崖石刻等代表性建筑、实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关档案,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