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六章 文化保护与传承第五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遗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研究和宣传推介,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教育,增强公众文化遗产保护意识。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设立具有赤水河流域特色的博物馆、陈列馆,加强对赤水河流域历史文化藏品的收集、保护、展示。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科学研究,逐步提高文化遗产保护水平。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