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赤水河流域内的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河段进行治理和生态修复。鼓励采用适宜的河堤建设模式和生态修复技术,充分利用水生生物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