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第四章 处置与救援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灾害发展趋势,统筹调度综合性消防救援、专业应急救援、社会应急救援等力量,并根据需要在高风险区域提前部署应急救援力量、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提出支援请求;上级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支援请求情况或者事态严重程度,统筹调度应急救援力量、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支援抢险救援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