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防汛防台应急响应期间,受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严重威胁的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自主分散转移,或者在所在地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下集中转移。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人员转移责任人。
需要组织集中转移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发布转移指令,告知灾害危害性及具体转移地点和方式,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妥善安排被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被转移地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转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依法决定实施强制转移。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擅自返回经劝导仍拒绝离开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带离危险区域。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