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水工程防洪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调度的具体权限和范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