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在紧急防汛期,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受灾害影响的程度和应急预案,可以依法采取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停课、停工、停业、停运等必要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