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同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一)江河干流、湖泊的水情超过保证水位或者河道安全流量的;

(二)大中型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的;

(三)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的;

(四)台风即将登陆并将产生严重影响的;

(五)沿海潮位超过当地海堤设计水位的;

(六)有其他严重影响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情形的。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