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同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一)江河干流、湖泊的水情超过保证水位或者河道安全流量的;
(二)大中型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的;
(三)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的;
(四)台风即将登陆并将产生严重影响的;
(五)沿海潮位超过当地海堤设计水位的;
(六)有其他严重影响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情形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