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省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风险预防、研判、指挥、预警和处置的数字化建设,按照整体智治要求,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防汛防台抗旱数字化平台,推动自然灾害风险防控体系和能力的智能化、现代化。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