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综合考虑灾害风险空间分布,科学规划水库、重要堤防、海塘、水闸、泵站、堰坝、渔港和避风锚地等工程设施建设,提高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的工程设施防御能力。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