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其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问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