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救治见义勇为人员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