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和抚恤优待的,由原确认的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报人民政府并通知有关部门,撤销荣誉称号,追缴奖金、证书和其他相关费用,并根据情节,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