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资金,除追回资金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