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水名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建水县人民政府负责建水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将建水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水县建水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建水名城保护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