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建水名城保护范围包括建水古城片区、团山片区。建水古城片区东至滇越铁路,南至梨园路,北至沙拉河,西至金银街;团山片区包括团山建筑群及周边田园。

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具体界限由建水县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建水名城保护规划划定,设立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建水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水名城的保护名录制度,保护名录由建水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