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建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务、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水名城保护管理工作。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参与建水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