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纳入保护名录的建(构)筑物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保护:(一)保护范围以传统院落划定,院落内新建的功能设施应当与建(构)筑物的风貌环境相协调;(二)对建(构)筑物进行装修的,应当按规划要求、设计方案进行,不得影响外部环境;尚未纳入保护名录但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可以参照保护名录的要求进行保护。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