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护对象,可以纳入保护名录:(一)反映建水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地域特色和民族特点的;(二)建筑风格、结构、材料和工程技术反映建水地域文化、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三)与建水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历史人物相关,能见证建水发展历史的;(四)其他具有一定历史文化意义的。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