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建水名城保护名录的编制、调整由建水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或者有关部门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建水县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