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建水名城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二)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损毁历史文化名城的标识牌;

(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禁止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