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建水名城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二)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损毁历史文化名城的标识牌;(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禁止的行为。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