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建水名城建设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破坏原有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二)安装建设与建水名城风貌不协调的遮阳棚、太阳能设施、屋顶水箱、水塔、烟囱、电视塔、通讯塔,设置、张贴损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等;(三)本条例第十七条禁止的行为。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