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水名城建设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破坏原有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

(二)安装建设与建水名城风貌不协调的遮阳棚、太阳能设施、屋顶水箱、水塔、烟囱、电视塔、通讯塔,设置、张贴损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等;

(三)本条例第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