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建水名城风貌协调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五)毁坏古桥、古井;(六)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七)违法开采地下水。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