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建水名城保护范围内与建水名城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经批准拆除重建、降层改造的,应当符合建水名城保护规划的控制要求。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