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建水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的外墙、屋顶、庭院等进行维护修缮应当采用传统工艺和传统材料,维护修缮过程中对历史建筑中原有的门、窗、牌、匾、枋、装饰构件和内部梁柱等,保存完好的应当继续使用,延续传统格局、历史风貌、街巷肌理和空间尺度,预留视线空间通道,控制景观视廊。

在建水名城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