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有效建水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建水名城保护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建水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建水名城保护规划。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