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中心城区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中心城区以外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由县(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级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