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