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设置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强制清理、拆除。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