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逾期不清理、拆除的,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行为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强制清理、拆除。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