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强制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