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四章 维护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存在安全隐患的,设置人应当及时采取加固或者拆除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遇到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暴雨、大风等气象灾害蓝色以上预警信号时,设置人应当提前巡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鼓励设置人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购买安全责任保险。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