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存在安全隐患的,设置人应当及时采取加固或者拆除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遇到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暴雨、大风等气象灾害蓝色以上预警信号时,设置人应当提前巡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鼓励设置人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购买安全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