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大型户外广告自准予许可之日起,设置人应当在每满一年的次月向原许可的城市管理部门提交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