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四章 维护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大型户外广告自准予许可之日起,设置人应当在每满一年的次月向原许可的城市管理部门提交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