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第十八条有效转让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原许可或者备案的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