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招牌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竣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设置地点所在地县(区)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一)设置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载体所有权人书面同意证明;

(四)设置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

(五)设施建造、制作说明和安全措施承诺书。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