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以电子设备形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超过国家标准亮度限值或者噪音分贝限值;

(二)亮度、颜色、闪烁方式、切换频率不得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相同;

(三)不得在每日二十三时至次日七时开启,因重大节日、重要活动以及夜间经济需要,经所在地县(区)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